|
翁靜晶
結婚要養老婆一生一世,可不要忘記,打人亦然!
李亞鵬在泰國機場「打記者」,最終在賠償二千三百元後雙方言和,可算是喜劇收場。萬一真箇追究起法律責任來,絕對可以麻煩透頂。
事情鬧大,打人者當會被拘控以刑事罪;除了有可能坐牢外,荷包亦有機會出現災難!皆因傷者事後可開展民事索償,「湯藥費」往往令人咋舌,倘當事人是名人,數字更每見誇張!梁家輝零二年在紅磡海底隧道撞車後毆打城巴司機一案,便是最佳例子。受害人背部受了皮肉之苦,竟向梁索償三百多萬元!梁幸得「棄影從法」的黃錦燊大律師相助,才最終只賠三萬九千多元了事。儘管如此,為一時之氣,換來卻是連年的官司壓力,這也夠折騰的……
人怕有名豬怕壯,「獅子開大口」不失為最常見招數,把傷勢誇大,將受傷後任何的「頭暈身p」、失業、「行衰運」等之諸事不順,無限上綱,全都歸因於「捱打後遺症」,以「收入損失」、「身體達百分之X傷殘」及「謀生能力損失」等,一概作為索償理由!分分鐘要養之一生一世,可謂來勢洶洶!
如此,身家豐厚的荷里活明星,就更加是「大刮一筆」的對象。九八年,里安納度狄卡比奧在夜店外與人衝突,事後被控教唆傷害他人,傷者竟向他索償四千五百萬美元(約港幣三億五千萬)!幸而,最終他罪名不成立(打人的其實是他朋友),不用賠款,否則這比離婚「分身家」更「傷」!
另一影星羅素高爾,曾在酒店打不通電話而發火打傷一名職員,過程全被閉路電視拍下,事後他私底下付出了六百萬鎊(約九千多萬),以換取對方不指控及作出追究……某程度上,「有幸」被明星賞以老拳,無疑是「中獎」!
拳頭的代價,比起上床後「搞出人命」而要付的責任,甚至更「高昂」。因一時衝動而要付錢養對方一世,如此結緣,可真謂另類的「不打不相識」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