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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從前的人相信,照像機會吸掉相中人的魂魄,因而視拍照為畏途。照像,卻還有另一個令人害怕的理由。
君不見,街頭巷尾總見些貼滿了照片的店舖,這可不是沖曬店,而是以明星名人「到此一遊」作為招徠的店子。最常見者,莫過於食肆及看相算命的,店主每有機會接觸「大人物」,必「搶拍合照」,得此「寫真」一幀,就永遠地貼在當眼處,實行「店在相在、店亡相亡」,做其免費生招牌,物盡其用!
小奸商的合影照片,和傳媒的採訪片段,可說是異曲同工。且看無線電視的「奧運大使」劉璇,她於年半前接受亞視訪問(當時她未簽約無線),附帶拍攝了一些片段,本意應只為宣傳該訪問節目,但時移勢易,片中那句「睇奧運鎖定亞視」卻被電視台翻出來反覆播放,使劉璇與自己「打對台」,這可謂是最經典之「拍攝後遺症」!
一般訪問,雙方多不涉金錢。被訪者雖是無酬,但事後製成之影音作品,卻成為有關傳媒的資產,擁有人可以之爭取廣告,甚至變賣。藝人要保障自己,唯有在接受訪問前,由經理人與媒體訂下合約,說明拍下之鏡頭及片段,只能在某段時間內使用,以及播出次數和相關之宣傳,避免成為對方的「無限期人肉宣傳板」。
然而,這般「預防措施」幾乎只限於國際級的巨星。媒體與明星之間,誰利用誰,誰依靠誰,端視乎兩者的地位對比如何。極有新聞價值的巨星,媒體借之招徠,對限制條件就會滿口答應;若是泛泛者,媒體就未必買帳,反而是「暗星」但求曝光率,肖像被人反覆「利用」,倒又是正中下懷。
香港法律沒有肖像權概念,不論是相片或是影像片段,版權都在拍攝者手上(因攝影師是受僱工作,所以版權屬於電視台),做了「免費生招牌」,也難於事後追究。不要隨便答允被訪、避免與閒雜人等合照,怕且是「拍攝後遺症」之有效「預防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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