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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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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裁判官無權判電訊例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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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電台不理法庭的禁令,公然在旺角街頭進行非法廣播。 資料圖片

 【本報訊】民間電台連同梁國雄、曾健成等5人被控非法廣播一案,律政司不服裁判官指《電訊條例》違憲的決定,昨於高院提出上訴。律政司認為,民間電台在沒有牌照下廣播與《電訊條例》有否違憲無關,民間電台只為挑戰發牌機制,故應循司法覆核途徑解決問題。

告民間電台敗訴 昨上訴高院

 政府早前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票控6名被告,包括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曾健成、陳妙德、潘達強、楊匡及梁國雄,涉無牌設置、使用或維持電訊設施等共14項罪名,去年1月遭裁判官游德康裁定條例違憲撤銷所有罪名,律政司於當日下午即時提出合憲問題應由高院處理,不應即時撤銷控罪,令裁判官收回撤控的決定,暫緩執行裁決。

 律政司昨派出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他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司法權力去裁定條例違憲,6名被告所觸犯的刑事罪行並不涉及合憲性問題,他們針對的只是發牌機制,故以《電訊條例》屬違憲作刑事抗辯並不恰當。他認為,被告在遭電管局駁回發牌申請後,可立即提出司法覆核推翻有關決定,而非逃避問題的存在作非法廣播,到被揭發時始挑戰條例。

政府發牌違憲 全球無案例

 彭力克又批評原審裁判官指發牌機構應獨立於政府的說法,他指現時世界上亦有不少國家由政府機構批出類似牌照,沒有案例指由政府發牌屬違憲,也沒有證據顯示政府曾考慮被告的政治背景而拒絕發牌。他續指,發牌標準已隱含在有關條例內,不必向申請人解釋原因,被告亦從沒有向電管局就發牌標準作出疑問。案件今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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