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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隧道條例,隧道費可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與隧道公司協定而更改,如無法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均可就調整費用事宜訴諸仲裁,仲裁人會以確保公司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作為準則。東隧在過去曾兩次仲裁得直而加價,且加幅高於其申請幅度。
東隧在1997年首次與政府就加價事宜展開仲裁,結果東隧得直,在翌年元旦起將私家車收費增加5元,其他車輛則按比例調高。
2002年,東隧申請平均加價33%,其中私家車收費增加5元,惟遭政府否決。翌年8月,東隧公司提出仲裁,同年9月仲裁人裁定東隧勝訴,有權通過加價以獲得合理而非過多回報,即15%至17%;同時,裁定東隧可提出較高加幅。新收費在2005年5月實施,私家車及的士隧道費由15元增至25元,加幅達66%;貨車收費由23至45元增至38元至75元,平均加價65%,遠超東隧2002年提出的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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