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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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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崔真實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16]

翁靜晶

 假如沒有仔細閱讀內容,必會以為韓國正欲定立的《崔真實法》,是為了打擊某類虛假而設,絕不能想像得到,「真實」原來是當地一個女明星的名字。她受到網絡謠言困擾,留下「人言可畏」四字遺言後,竟以自殺結束性命。為免悲劇重演,韓政府有意立法強制網民留言時,須得輸入身份證號確認,以阻網上匿名謠言。此以自殺者命名之《崔真實法》,也恰巧是名副其實的,為絕「虛假」!報章稱,如法案通過,將是首條以藝人名字命名之法律。

 「人言可畏」對於中國人來說絕不陌生,不禁聯想到,為何我國沒有《阮玲玉法》?不過撇開法理,單以名稱而言,華文地區向來就鮮聞有以人名命名法律的習慣,所以即使立下一條類似的條例,大概也只會叫《網絡虛假訊息管制法》之類!

 然而,這習俗在美國卻絕不罕見,不少例文、法理原則、程序規範等皆以人名命名,隨手可拈來幾條。俄亥俄州就有《Amy's Law》,規定所有暴力罪案的疑犯在保釋前,必須先帶到法官面前由他處理,這名字就來自家庭暴力受害婦人Amy Rezos。還有,表示政府有責任教育警醒大眾婦科癌症危險之《Johanna's Law》,名稱乃出於一位死於卵巢癌的女教師Johanna Silver Gordon。

 未必一定是受害者才會被用來命名法律,兇手亦有機會!譬如禁止罪犯透過媒體披露犯案情節而取得利益之《Son of Sam law》,便是源於七十年代的連環殺人犯Son of Sam!此人就曾將殺人過程著書立說,大賺一筆。大家耳熟能詳的警察對白「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將被作為呈堂證供……」在美國也有個名字,叫「Miranda Warning」,來自姦劫案犯人Ernes to Arturo Miranda。

 類似例子,多不勝數。另外還有不少條例,是為了紀念提出法案者而得名。舉例,在三十年代大蕭條後,規定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要把業務劃分開來的《Glass-Steagall Act》,便來自兩位倡議立法的議員Carter Glass和Henry Steagall。

 想要名留後世,法律竟也算是工具之一。美國自詡是機會之地,多少有點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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