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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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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啟動23條立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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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厚鏵表示,會在任內,即09年或以前完成23條的立法工作。本報駐澳門記者陸展鵬 攝

 【本報駐澳門記者王海濤、陸展鵬22日電】澳門特區正式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法》(即立法落實澳門特區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程序,有關的法例草案會由今日(22日)開始至08年11月30日向市民展開諮詢工作,隨後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例草案列出7項相關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國外政治組織及團體危害國家安全、與境外政治性組織團體建立聯繫並危害國家安全等定義,及定出刑期,其中最高刑罰為15至25年。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會在任內,即09年或以前完成23條的立法工作,以填補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著的法律真空,希望廣大澳門居民充分發表意見,共同完善這部重要法律的制訂。

澳中聯辦:盼順利完成立法

 中央駐澳門特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則發表談話,表示澳門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特區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希望特區政府、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順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何厚鏵今日聯同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詳細內容。他表示,澳門在回歸祖國前,一直都適用葡國《刑法典》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但在特區成立時,原來適用於澳門的葡國相關法律不再生效,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著法律的完全真空,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政責任。

犯叛國顛覆罪最高囚25年

 今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共有15條條文,其中建議,任何中國公民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中華人民共和國,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等即已觸犯叛國罪;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自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則觸犯分裂國家罪;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強迫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為者即屬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刑期最高為15至25年,而公然及直接煽動他人作出上述行為者,亦會被判處1年至8年徒刑。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竊取、測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處2至8年徒刑,接受澳門特區政府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可被判囚3至10年。

 法例又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者可能被中止政治權利,為期3年至10年;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12年至20年;非澳門居民會被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區,為期5年至10年,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區活動。

當局連辦5場介紹及諮詢會

 為充分了解社會和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澳門特區政府會於今(22)日、23、24、27及28日晚上連續舉辦5場《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介紹及諮詢會,邀請社會各個界別代表出席,並安排於11月5日舉辦一場公眾諮詢會,對象為廣大市民。另外,澳門特區政府也開設專有網站(http://www.gov.mo/basiclaw23/),通過不同渠道,廣泛收納各界的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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