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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自認不是電視迷,但偶爾收看劇集,也必會發現問題,可見本地之劇本審查,是何等的粗疏。
在新劇《與敵同行》裡,被精神分裂漢禁錮的女主角在獲救後,十萬分張惶地向探員要求說:「我要申請人身保護令!」本該是扣人心弦的緊湊劇情,即時變得滑稽荒謬。似乎上至監製,下至導演,都對什麼是「人身保護令」懵然無知!
借用法律手段去保護自身安全,正確而言,恐怕該是向警方提出要「申請證人保護」吧!又或是,通過法庭程序,申請「禁制令」,讓傻漢不得接近生活範圍,作出滋擾。劇中所要表達的,想必是這兩種狀況,卻錯用了「人身保護令」(拉丁文︰ Habeas Corpus)這專用名詞,真的是將馮京當馬涼。
「人身保護令」源自英國普通法,已有四百多年歷史,香港在回歸後把之載於《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中。如有任何人被執法機關拘捕或扣查,而他認為這是欠缺合法理由之羈留,便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可由他本身或別人代為提出),法院接受申請後,會頒下令狀,命執法機關盡快將他帶上法庭,解釋將其羈留之理據,再由法院裁決。若法院認為羈留屬無理或不合法,會下令立即釋放該人,不依令的話,屬藐視法庭罪。
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是個人「人身自由」之權利,故有此名,是抗衡政府違法囚禁市民的重要措施,具有「司法監督行政」的作用。因為情況通常極為緊急,甚至曾試過有律師在晚間摸上法官的家,漏夜申請這項「釋放令」!
雖然,同樣都可喚做「非法禁錮」,但對方是神經漢抑或政府機關,可就是兩碼子的事!除非搞亂了兩者,把禁錮自己的瘋人當作了差人,否則斷無申請「人身保護令」之理。這笑話鬧得可真夠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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