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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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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告海豐法院「賴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28]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27日電】港人李然日前入稟法院,狀告海豐縣人民法院9年前因無錢裝修,私下向他借債50萬元,但一直未依《借款協議書》還清本息,要求法院連本帶利償還65萬多元。案件日前在汕尾城區人民法院開審。

 原訴人李然稱,1999年他因工傷返回老家汕尾休養,其襟兄弟、時任海豐法院院長的張友塔找上門來,稱法院新建的辦公大樓急需裝修,資金短缺希望他借款給法院應急。

前院長認代簽借款協議書

 法庭上,張友塔以證人身份作供稱,借款是經過當時海豐法院領導班子開會商討,並由他作為法院法定代表人於當年5月13日與李然正式簽訂了《借款協議書》。協議約定借款時間為期1年,月息1.5%,法院每月按期付還利息,並保證一年內付還本息。

 張友塔續說,他於99年離任之前,曾開會決定拆遷補償款(約300萬元)到位後即優先償還李然的借款,但海豐法院的繼任者並沒有遵照這次會議決定如期還款。2000年,李然上門催討,但接任院長及分管財經的副院長再三推搪,拒絕還款。

法院副主任指已還清欠款

 後來,他找到了當時的縣委書記,海豐法院才於01年起付還第一筆款項30萬元。隨後在2002年、2003年又兩次各還款10萬元,共計付還人民幣50萬元。此後,海豐縣人民法院再沒付還任何款項。

 代表海豐法院出庭的辦公室副主任表示,他只知道法院已經還了李然的50萬元借款,不存在拖欠原告借款。

律師指案件警示意義大

 對海豐法院這種說法,李然認為法院擺明想「賴帳」。根據雙方的《借款協議書》所約定的「借款月利率以1.5%計,乙方每月按期付還甲方」,李然認為根據銀行借款「先付利息後還本金」的還款原則,截至08年4月14日,被告海豐法院尚欠原告李然本金366,825元和利息286,123元,合共約65萬元。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玉賢說,這是他執業20多年來首次遇到法院賴賬的案例,其警示和示範意義遠大於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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