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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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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絕對特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30]

翁靜晶

 梅豔芳的媽媽,又鬧出了官司。這回的被告人,是曾於庭上作證的一位證人,「梅媽」認為此人供詞誹謗,便告諸公堂。這案最叫人的驚訝的,並非那高達三億港幣之巨的索償金額,而是一個法律錯誤!

 身為法律程序中的證人,因審訊所需而提供證據,絕不可能干犯誹謗,皆因在普通法中,證人擁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豁免被追究誹謗之罪!這項特權,是為了讓有關人等不必顧慮被民事控告秋後算帳,可以清心直說、放膽作供。

 一九六二年的Lincoln v Daniels一案,為此特權定出了三個適用範圍,分別是︰第一、於聆訊中,庭上所有人的一切言論,以及作為證據的所有文件;第二、在整個法律程序的開端及期後,為案件審理而製作之一切事物及文件;第三、任何在庭外為證人錄取的證供。由此可見,證人不論在「證人台」上發言,還是筆錄成書面證供,都可獲得豁免。而且,特權除適用於證人外,也保障律師及法官。他們在執行職務期間之言論,譬如律師盤問證人時批評他不誠實,又或法官斥責當事人邪惡,諸如之類,均不負誹謗之虞。

 根據法例,在好些行業界別的紀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中,亦有著同樣特權。譬如《專業會計師條例》便說明其紀律委員會的主席、委員、雙方代表和證人,在聆訊中享有「絕對特權」的豁免。

 還有一種人,可以「口沒遮攔」,乃就是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的辯論自由,不會在「任何法院受到質疑」,也不得因其言論(包括動議、呈請及草案),而提起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甚至乎,在出席會議期間,也不會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然而,這個「語言暴力」之「金鐘罩」只會在會議進行中生效,對於立法會以外地方的言論,不獲豁免也!

 講說話,不同的人,在不同之時間場合,有不同的待遇,「不平之鳴」亦有天時、地利、人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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