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靜晶
編劇老友最近煩不勝煩,事關有個釋囚向他苦纏,要「推銷」其作案故事,更欲委托他將所涉之「殺童綁架案」,真人真事寫成劇本!殺人兇手找上門,是為了懺悔罪孽,還是為了撈上一筆?編劇獲此「垂青」,進退兩難!
此事,不禁令人聯想到辛普森(O. J. Simpson)托人執筆的「殺妻實錄」《If I did it》。在美國,並非所有的州郡,都有「森姆之子法」(Son of Sam law),以禁止罪犯披露犯案情節賺錢。「涉嫌」殺妻的辛普森,為了成功出版「實錄」,就搬到沒有該法的地方定居,再加上他是已脫罪的疑犯,不算罪犯,因此即使受到再多的道德責難,卻依然把書出版了。
得意洋洋的「兇手作家」,不乏「揚威國際」者。日本「食人屠夫」佐川一政、台灣綁架殺人犯陳進興等等,都出過書。英國的著名例子,有愛爾蘭恐怖分子Michael Stone;還有,十一歲的稚齡「連環殺手」Mary Bell。英國方面,到了二○○六年十一月,才為了是否該禁制罪犯以犯罪情節賺錢而進行公眾諮詢。可想而知,法律主要來自英國的香港,並沒有類似法禁!故此,香港的釋囚要將罪行寫成劇本,沒有違法之虞。
然而,辛普森的故事,並沒有因為法網之漏洞而終結。從法律的角度,殺人傷人者,虧欠了受害人或其家屬之「人身傷害」責任,有必要作民事賠償!辛普森雖逃過了刑事制裁,卻在民事訴訟中敗訴,須分別賠款男死者家屬一千九百萬美元、以及女死者家屬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損失。「扭計」見稱的辛普森,一直拖數,單是欠下男方家屬的賠償,十年下來滾成了三千八百萬美元的欠款雪球,依然是「一毛不拔」。
漫長的官司,總給予債仔太充裕的時間,去「處理掉」手上的「舊財富」,但對於「新收益」,辛普森這回是百密一疏。男死者家屬以「債主」身份,成功奪去了「殺妻實錄」的全數版權收益!就此訴訟,為辛氏撰書的出版社,可算是被殃及的池魚,賠了夫人又折兵也!
編劇先生,「殺人劇本」奉勸不碰為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