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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美容店東主的麗蓉近日看電視廣告,得知《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已經於2008年11月1日正式全面生效,當中修訂包括取消30日的供款結算期。這天到茶餐廳歎下午茶時巧遇積哥,便趁機向積哥查問她應該作出甚麼行動以配合條例修訂。
積哥說,由11月1日起,僱主必須於每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為僱員上一個月的供款期作出供款,否則即屬違法。受託人不會再向僱主發出催交供款通知書,而是在限期後即時向積金局遞交拖欠供款報告,當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即向未繳交供款的僱主直接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麗蓉說:「我當老闆才剛一年,在供款及填寫付款結算書時,間中也會有出錯,現在取消了結算期,豈不是很容易被罰?」
積哥說:「麗蓉,準時供款及符合法例規定是每個僱主的基本責任,你已經熟悉程序,不難做到法例的要求吧!」
其實,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初期,政府亦是考慮到或會有僱主未熟悉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而設立30日結算期,目的是讓受託人有時間協助僱主明白法例的要求及糾正技術錯誤。
然而,強積金計劃已實施近8年,僱主已經熟悉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及供款計算方法。另一方面,積金局發現有小部分僱主利用結算期來拖延供款,因此決定取消結算期,讓積金局可採取更快和更有效的執法行動。
積哥提醒,違法僱主除會被徵收欠款5%的附加費外,亦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或欠款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另外,違法僱主亦可遭刑事檢控,初犯者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港幣10萬元。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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