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理
雷曼債券事件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協助銀行與苦主處理回購調解等事宜,以免迷債的資產不斷貶值。這些工作千頭萬緒,需要銀行大量的人力物力,現時引用立法會特權法不僅於事無補,更會節外生枝,令到各項工作因而拖慢,最終只會令苦主損失更大。而且,特權法過去並無引用在商業機構,動輒啟用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將損害本港金融中心的聲譽,嚇怕投資者,議員應慎之又慎。
立法會今日討論、表決是否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財金高官及銀行高層作證,徹查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此事大有可議之處,立法議員在投票前更應三思。
銀行正處理和解 特權法並無必要
可以這樣說:假如政府財金當局和銀行界對雷曼債券事件不理不睬,或推推托托,或有言無行,則立法會會運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政府高官或銀行高層作證,徹查事件,那就不但合理且非常必要了。但事實並非如此,一方面政府多次敦促涉及推銷雷曼債券的銀行進行回購,大眾也在電視上看到曾特首聲色俱厲、拍檯要銀行「一星期內回覆」,說明政府重視此事,並確有「做野」。另一方面,銀行界因利益攸關,再三考慮,反覆權衡,也在11月10日於各大報章發表致市民的全版公開信,承諾在12月初可對「迷債」啟動回購。實際上,已有數家銀行解決了一些個案,例如中銀與一名88歲老翁達成和解,全額賠償20萬元,另有多名雷曼苦主亦對和解安排表示滿意。既然財金當局和銀行界已有實質性行動,立法會似乎沒有必要再運用「權力和特權」條例傳召官商作供了。這是議員在投票前應客觀思考的要點之一。
雷曼迷債事件正朝正確方向發展,正如曾俊華司長所言「解決事件已露出曙光」,為了讓投資者盡快取回他們投資的現值,各界都應先放下爭拗,先完成回購調解工作。但立法會若真的動用特權法調查雷曼迷債事件,必然拖慢各項工作的落實,銀行的回購工作調解勢必停頓下來,等待立法會的調查結果。這樣,迷你債券的剩餘價值,會隨著時間推移繼續貶值,不利迷債苦主。
雷曼債券苦主達四萬多人,涉及金額逾200億元,這當然是社會大事,所以才會牽動政府、銀行公會及立法會的介入。當務之急是苦主們能取得足額或感到滿意比率的回購或賠償額,這才是問題的關鍵。雷曼苦主不少是退休長者或家庭婦女,他們的投資都是「血本」,無論是政府或立法會,協助他們取得合理的賠償(包括全額)是第一要務,不宜橫生枝節,更不宜鬧上公堂影響社會和諧。
影響營商環境
香港是法治地區,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亦非始自今日。因此,若有人試圖以雷曼債券事件全盤否定現行的金融管理機制,實屬不智,更無道理。誠然,雷曼事件之後,如何完善相關法例,加強對金融產品、衍生工具的監管,也是大事和要務。屆時,立法會議員就「英雄有用武之地」了。強化本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政府責任,也是立法會責任。
代表金融界的李國寶致函全體議員,指立法會職能是監察政府,倘擴及銀行等私人機構,有權力過大之嫌。這一點也值得議員考量。立法會以往用特權法調查,只會針對政府官員和部門,不曾用此對付商業機構特別是銀行界。即便在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國會雖可要求金融機構高層出席聽證會,接受議員質詢,但也不曾出現議會用「權力及特權法」去調查私人機構。而且,本港的特權法可以要求銀行提供涉及商業敏感資料的文件,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公諸於世,只會令到國際金融機構對香港的營商環境失去信心,繼而大舉撤資,後果將不堪設想。引用「特權」法例「審問」銀行高層,更可能衝擊自由營商環境,茲事體大,理當三思。立法會引用「特權」查雷曼債券事件,動用「法寶」,不宜,亦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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