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法治由限權走向達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7]
放大圖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

 「法治是社會成功基石,決定社會的過去、現來與將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指,西方有兩種法治模式,第一種是提供直接制度限制政府權力;第二種是包含法治理論、功能規範外還要保障公民權利和社會公義。

 「從西方角度看,中國可能是無法治的,這觀點實在令大家很難受,近年中國才剛提出修憲及依法治國,我們只是未去到那地步而已。」戴耀廷表示,我們不能套用西方的制度,我們需要一套適合不同地方法制、發展階段和層次,既能整合、又能超越西方的觀念,放進任何非西方世界仍能讓法治融入社會的制度。

限權只是基本步

 「西方的法制重點與內地不同,內地目前注重限制權力,注重公民守法。香港承襲英國制度,官民社會也保留了一種法治文化,但在回歸之後,我們便要思索如何繼續承托這舊有制度設計。」

 司法質量的確定性很重要,近年的竊聽、民間電台案爭議,就是確定性不足。制度需有非任意性,就算立法會通過「凡是特首認定的都是對的」,這也不可成為法律,絕不能賦予政府任意權力。此外,法律需平等和非歧視,種族隔離政策就算平等地執行,但其內容本身也不是真正平等的,目前香港基本上都能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步,便是有法必依,管治者必須設立內部限權機制,目前內地法制著重官員的個人德行操守,讓他們「自我守法」,由官員自己監察自己的紀律問題,缺乏外在機制便難以達至以法限權,而憲法便是一種有超越性的機制。

設置限權工具

 普通法地區的法院,也曾指英國憲法性文件《皇室訓令》(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過於粗疏空泛,沒有實質內容限制政府。而香港的《基本法》及《人權法》修訂,便為我們提供憲法性限權機制,挑戰政府違法行為和行政決定。而反公安法、居港權、村代表選舉等案件,便運用了司法覆核程序。近年,領匯、保護維港、皇后碼頭等案件,通通並非為個人權利,而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有人說香港司法覆核案數字高,一年有150宗,但其實人口比我們多9倍的英國,一年便有5,000宗。」

 法院以外,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審計署等具獨立性的機構亦十分重要,民間獨立團體和媒體也能向政府問責。七一遊行是本港由非政治性走向政治性的里程碑,市民願意關注社會問題,生不入官門的文化已改變,大家明白權利是要靠自己爭取,當整個公民社會力量鞏固便能規範政府。「但以法限權亦非最終目的,終極目標其實是以法達義。」

法律維護公義

 本港的法律公義,是承傳自英國普通法的程序公義。「近年的盧維思案,法官便批評公務員紀律聆訊違反程序公義。」戴耀廷指,有人認為法治是追求公義的盡頭,但其實還應該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擁有公平的經濟資源分配制度。

 戴耀廷說,香港可進一步發展「商議性」公義,即由不同意見人士定出共同接納的法律,政策制定過程由不同利益者參與討論,但要求當然更高。他表示,「05年一項調查,香港法治發展有75分,算很高分了。以法限權我們是做到了,但以法達義仍需努力。」最近,歐洲國家把銀行國有化,作出存款100%保障,政府民望便上升。

 「市民一方面對政府期望高,要求它做多一些工作,但同時擔心它介入後,權力會過分膨脹,這便是目前的最大迷思。」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副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