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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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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交互強制執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20]

翁靜晶

 俗語有云「闊佬懶理 」,然而在全球一體化的今日,此話不通矣。懶理者,非但做闊佬不成,搞不好還會遭申請破產。且看王晶旗下電影公司,因區區發行問題,慘被申請入稟清盤!弄至這般田地,就有可能是因為未有正視法律程序所致……

 不少人,在外國或內地受到民事控告,都有「山高皇帝遠」之感,以為其司法管核鞭長莫及,且就沒把訴訟放在心上,甚至拒絕出席聆訊,反正港外法院無可奈何。如此想法,乃忽略了「交互強制執行」(Reciprocal enforcement)之威力!

 交互強制執行,乃指並非香港法院的判決,可在經香港法院登記後,於本地強制執行,反之亦然。有關條例,分別是第597章之《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及第319章的《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

 由內地法院判定的債權人,可在兩年之內,向香港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將其判決登記,自此該判決便等於由原訟法庭作出一樣,原訟法庭就對其有執行管制權。就算判決分成多部分,且分期或已部分履行,債權人也可以將餘下的在香港登記。而且,如果該判決在內地已屬最終判決,那麼在香港亦不可將之推翻!不少其他國家,亦有類似的安排,而外國案件的登記期限是六年。適用者除了英聯邦國家外,還有如比利時、德國、意大利、奧地利、荷蘭等等。

 因此,對香港以外的官司如取愛理不理的態度,實非常不智!明正言順和對方打一場,不見得必定會輸,但缺席審訊則肯定有利於對方。到了被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時,大概已返魂乏術,就算還有掙扎餘地,也不能在香港上訴,解鈴還須繫鈴人,要到案件所在地才能處理!何況,香港法院對於執行判決,比起別處往往更是嚴謹,讓對方把判決交由香港法院負責,豈不是加倍不利?

 面對境外訴訟,如遇上了「交互強制執行」,逃避可不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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