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支持及反對的聲音之前,讓我們先看看《性罪犯名冊》諮詢內容重點:
1. 手續:僱主可在準僱員的同意及自願下向警方了解僱員有無性犯罪的紀錄,警方會發出一個申請編號給僱主,僱主打熱線輸入編號,就可以從電話中得知準僱員「有」或「無」性犯罪紀錄。
2. 涵蓋範圍:新聘僱員。另凡涉及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僱主可要求申請查核。志願及自僱工作、教育機構、公私營醫院兒童及特殊病房、宗教團體等均涵蓋。按教育條例,所有教員註冊時已需申報刑事紀錄,但家長仍可按機制向校方或直接向教師查核,另機制涵蓋學校系統內不需註冊人員,如實驗室技術員及其他輔助人員。
3. 不被涵蓋的範圍:曾犯性罪行但3年後被定義為「已失時效」者;另諮詢文件建議新安排暫不適用於現有僱員。
4. 可被查核的性罪行類型:亂倫、強姦、非法肛交、獸交、猥褻侵犯、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罪行等,協助、教唆、串謀及企圖干犯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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