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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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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結 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04]

翁靜晶

 許晉亨及李嘉欣在香港註冊結婚,卻有傳媒報道,懷疑二人去年早已經在美國秘密結婚,此次不過是在香港再次註冊而已。

 這講法聽來頗引人入勝,讓讀者有幻想空間,然而以香港法律而言,卻並不可行!

 香港政府不容許已結了婚的市民再次結婚,哪怕是同一對已婚的男女希望再註冊也好。當然,這不算是「重婚」之罪,皆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對重婚的解釋是「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不屬「另一人」,故此與重婚是兩碼子的事。儘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已婚夫妻再一次註冊,不過若有人這樣做,在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申請排期時,會遭到拒絕!筆者親身經歷過,不由得不信。

 再看,法例第一八二章《已婚者地位條例》中,「適用範圍」一條裡面,已訂明包括了「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只要在外國依據有效的合法方式結婚,返回香港後即自動被視為法定夫婦,和本地註冊者享有相同權利,根本就沒必要再在香港重新辦理註冊。

 若然,打算要結婚的雙方,均居於海外,但想在香港結婚,則可用掛號方式,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書上需有一位新人居住國家的公證人作認證),以及繳付費用的支票,並可以書信形式向婚姻登記處預約舉行婚禮之事宜。因此,在海外先註冊結婚後又來港註冊多一趟,不見得具實際需要。

 除非,有人在外國偷偷結婚,過了某段時間後,想在香港來個「光明正大」的……如是者,也不難解決。一切儀式和程序,均可照辦,唯獨不能在婚姻登記處再次註冊。有的婚禮公司,可為客人主持一場簽署非法定結婚證書的儀式,向來賓「交代」。

 其實,結婚亦不過在於一心,是在海外秘密結婚也好,於香港名正言順也罷,新人本身要是高興,旁人又如何管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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