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新華社北京9日電: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被審計單位,中國審計署9日公佈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要求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執行。
八項規定:
■不准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不准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不准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不准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不准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不准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不准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不准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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