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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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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禁售期 原意減內幕交易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2-30]

新聞背後 是次引起軒然大波的「延長上市公司董事禁售期」新修訂,最初由證監會公眾股東權益小組首先提出,並獲證監會人員和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支持後,加入港交所今年一月份開始諮詢的《綜合諮詢文件—有關<上市規則>修訂建議》內作公開諮詢,此修訂的原意是消除或減輕有人利用股價敏感資料,尤其是在即將公布業績的期間,進行內幕交易。於3個多月的諮詢期內,共收到105份意見,過半數回應者贊同此建議。

 港交所在諮詢文件總結中指出,相關建議已經參考了英國、澳洲和新加坡等國家的交易所採用的「禁止買賣」期,該建議似乎比其他有關地區(包括英國)的條款有更大的限制。英國的「禁止買賣」期規定明確訂明,「禁止買賣」期最長為60天,最短為期終至業績公告/年報刊發的期間。不過,在實際運作上,英國的守則可說與本港的新建議大致相同,因為有證據顯示,英國公司傾向在此限期之前更早的時間作出匯報,但香港公司則多在限期當日始作匯報。

 此外,港交所亦曾參考澳洲和新加坡的規則。澳洲和新加坡皆沒有「禁止買賣」期,在兩地的規則下,公司可自行設定「禁止買賣」期。根據證監會的觀察,這些市場基本上全靠內幕交易條例結合市場力量去促使上市公司制定嚴謹的內部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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