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疫情後,世界衛生組織為防止SARS、禽流感等疾病在國際間散播,2005年修訂「國際衛生條例」,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施行。
「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簡稱IHR)」共分為前言、10個部分、66項條文及9個附件,4大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擴大通報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加強流行預警及應變;增加IHR國家對口單位;增加對監測與應變能力的基本要求。
世界衛生組織 (WHO)為順利推行IHR,在2007年6月11日公告各會員國應備妥以下條件:各國均應設置一個「IHR國家對口單位」;各國應自行評估國內公共衛生事件是否達到通報WHO的標準;各國應評估及強化國內因應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能力包括全面使用新式書表、確實檢視及修正國內法規符合IHR規範。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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