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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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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機傷人首引民航例定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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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日遭遙控直升機螺旋槳打中頭部,羅國華重傷送院治療。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男子去年在將軍澳空地玩模型飛機,其間,遙控直升機突失控,機翼擊中友人頭部,致其左半身癱瘓。該名男子昨於觀塘法院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罪名,被罰款5千元。這是首宗因操控模型飛機傷及他人,而被引用《民航條例》控告及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陳敏健(40歲),現職麵包師傅,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罪成。溫官形容案件十分不幸,指責被告犯案罔顧後果,與酒後駕駛的結果同屬災難性,然而無論法庭對案件如何判決,對案中的受害人也是沒有任何幫助。

未顧及他人安全須負責

 溫官在裁決時指出,被告作為遙控飛機活動的參與者,理應知道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遙控飛機具有馬力及重量,假若因機件故障或操作頻度出問題,突然失控下墜,可致聚集在飛行航道附近的人群受到傷害,所以操控者在參與活動時必須專注謹慎,但被告明知有觀眾在場,卻沒有令遙控飛機遠離人群,或留意有否偏離航道,並及時警告在場人士,最後鑄成大錯。

 溫官續指被告選擇操控模型飛機享樂,卻沒有負上顧及別人或附近物件安全的責任,情況如駕駛者為求駕車的方便與樂趣,而沒有負責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一樣,被告的態度顯然是罔顧後果而犯案,他亦因此要負上應有的責任。

手控飛行器亦為「飛機」

 由於溫官早前曾質詢《民航條例》對「飛機」一詞的解釋,經控辯雙方陳詞,溫官接納控方所指,根據有關條例,有機師駕駛或人手操控擁有飛行器的飛機,均可解釋為「飛機」,所以亦包括涉案所指之遙控飛機。而案中引用《民航條例》控罪則指,任何人不得因罔顧或疏忽,而危害他人或財物安全,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千元。

 案情指去年1月13日,事主羅國華(45歲)在將軍澳駿宏街觀看一架正飛行的遙控飛機,其後走近也正在操控遙控飛機的被告,但該架重近7公斤的遙控飛機突然急墮,撞傷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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