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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郭曉樂)特區政府因應高等法院裁定現行《立法會條例》中在囚人士喪失登記成為選民及投票的資格的條文「違憲」,正式發表《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就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限制的建議3個方案,並提出有關人士行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建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強調,當局希望可在下月底舉行的區議會補選中,首先恢復羈留人士的投票權,同時期望一併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村代表選舉等涉及投票的條例,期望於今年立法會夏季休會前,可以修訂相關的主要法例。
根據當局資料顯示,目前在囚的5,400人之中,有1,700人為登記選民,其中要服刑10年或以上的約有770人,有5年以上刑期的則佔420人。當局在諮詢文件中提出3個方案公開諮詢,其中會建議維持繼續保留限制干犯選舉條例,與防止賄賂條例的人士的投票權安排,公眾諮詢至下月23日截止(表一)。林瑞麟表示,當局對有關安排維持開放立場,歡迎各界提出意見。
研下月區會補選
羈留人士可投票
在3個方案中,2個方案均涉及限制刑期10年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有指限制過於嚴格,林瑞麟強調,以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例子比較,有關規定是比較寬鬆的(表二),又強調當局根據公眾諮詢的結果修訂了有關條例後,大部分在囚及羈留人士均可享有投票權,相信有關安排會更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
林瑞麟又指,當局考慮在下月底舉行的區議會補選中,在荔枝角羈留所設置投票站,率先恢復羈留人士的投票權,但一切有待選舉事務處,與選舉管理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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