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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放寬限制3建議*
1.移除就以下人士喪失投票權的現行規定:
a.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但既未服該刑(或替代刑罰)而亦未獲赦免的人士;及
b.因服刑而受監禁的人士。
2.取消長期服刑(例如10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或;
3.取消長期服刑(例如10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資格,但准許在刑期最後幾年(例如最後5年)恢復投票權。
乙.投票安排
1.合資格成為選民者的地址登記
a.服刑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可申請按在監獄外繼續保留唯一或主要居所為地址登記;
b.服刑前已登記為選民者,以其唯一或主要居所地址登記;
c.在監獄外再無保留任何唯一或主要居所者,入獄服刑前在香港最後居住地方,會被視為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地址用於選民登記。
2.投票實務安排建議方案
a.用流動投票車前往那些有合資格選民的監獄,或;
b.在監獄內設立投票站。
*繼續保留被裁定干犯《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在被定罪後3年內將喪失投票資格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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