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
股票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買家擁有以指定行使價購入(或沽出)該正股的權利。期權買家可選擇是否行使該期權的權利。當期權買家選擇行使其權利,期權賣家必須履行該合約的責任。
因股票期權的行使方式為美式,故若期權買家於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任何營業日提早行使期權,會透過投資者所屬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即經紀公司)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權結算所)發出行使期權指令。
當期權結算所收到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行使股票期權的指令後,為了公平起見,期權結算所會從該股票期權的短倉盤名單中隨機抽取持有期權短倉戶口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直至分配完成所有行使要求為止。
若被抽中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數名該合約的期權短倉客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會再次用隨機分配方法抽取他們客戶中的期權賣家去履行該合約責任。
被選中者須準備股票或資金
認購期權賣家若被選中履行其責任,則需要準備股票作交收之用。而認沽期權賣家則必須準備資金向認沽期權買家以指定的價格買入股票。行使股票期權後的股票交收日是緊隨交易日後的第二個結算日(即按T+2基準),與普通正股買賣交收時限相同。期權賣家必須透過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履行交出股票或交出款項的責任,再於交收日前交到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戶口內準備交收。
認購期權賣家須注意分配結果會於交易日(T)現貨市場收市後才完成,而於T+1日才會知道被選中行使與否。倘若認購期權賣家未為其認購期權作備兌(即已將正股存入期權結算所內 ),而只於T+1日在現貨市場才購入相關股票作交收,是不能趕及於T+2日履行其交付責任的,這時期權賣家便需要借入股票或準備其他安排,以應付於T+2日交收的責任。故此,期權賣家在開戶時應先了解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交收運作事宜和安排交收運作模式。
期權行使費每張合約2元
若期權並未出現提早行使的情況,則於到期日時,投資者手持的價內期權長倉若屬價內,即內在值為行使價的1.5%或以上者,均會被期權結算所自動行使,除非投資者預先提出要求。認購期權買家須留意期權是否於到期時屬價內,而需準備以指定行使價買入股票的款項以備交收之用;至於手持價內認沽期權的買家則須交出股票以行使價賣出。
投資者也須注意結算所會向投資者收取每張合約2元的期權行使費,而股票交收也需繳付一般股票交易費用,即印花稅、交易徵費、交易費及經紀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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