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
1. 從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2億元廉租房專項補助資金;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全省符合條件的7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 要繼續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3. 各地可採取多種形式新建或購買用於策性租賃的住房。
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房消費
4. 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於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
5. 2008年10月27日前已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都可申請享受現行貸款下浮利率優惠策。
6. 各地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參照上述第(4)、(5)項規定執行。
7. 各地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上浮10萬元-2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可延長至30年,並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8. 個人出售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徵營業稅。
9. 個人轉讓自用2年(含2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個人不負擔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
10. 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其契稅按1%徵收。
11. 有條件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購房入戶政策。
12. 港澳台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購買住房,執行內地居民同等政策。
支持房企積極應對市場變化
13. 對在2008年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確實無法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項目用地,可延長不超過2年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期限。
14. 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基本面比較好,有良好信用記錄和較強競爭力,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15. 對已進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企業,因資金流困難可在納稅期限內作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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