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18日電】廣州市衛生局獲悉,由該局牽頭起草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不日將正式公佈。根據該條例,今後廣州承擔急救任務的醫院若見死不救,將被罰1萬元。而醫護人員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的具體歸責問題,將在《草案》中得到明確。
據悉,《草案》細化和明確了各方面醫療機構的責任:拒絕服從急救醫療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的;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給予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並給予通報批評。
救治流浪漢 醫院先墊資
根據《草案》,醫療機構需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的調度命令後,無論白天黑夜,5分鐘內就要派出急救車輛救人。而在原《條例》中,夜間出事是允許10分鐘後才出車。
另外,《草案》對於身無分文的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救助也有明確規定。該類救治費用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有關部門按規定償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