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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陳江會簽署三項協議要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4-27]     我要評論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雙方同意將兩岸常態化包機轉換為空中定期航班,實現兩岸航空運輸業務正常化。增開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將客運班次由目前每周108班增至270班。

 ■大陸方面在現有21個直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直航點。

 ■台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其餘包括台北松山、台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台東等6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證據(卷證)、簽署交接書。

 ■司法互助方面,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移管(接返)、人道探視等。

(註:三協議全文刊本報網頁:http://www.wenweip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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