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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明
【編者按】 《澳門法制》專版今日首度與讀者見面,特發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先生大作。此文係據作者4月17日在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舉行的「十字門名家論壇」所作專題演講整理而成,並經本人審定。
一、建設有澳門特色的法律體系
澳門的回歸是一項歷史創舉,開啟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政治實踐,因而不僅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創舉,亦是世界政治體制發展史上的創舉。其間既有理論創新,也有制度創新。
正是由於這種體制上的特殊性,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都是特殊的,甚至是沒有先例的。可以說,一個具有澳門特色的政治體制、司法體制已經形成。但是,反映澳門獨特制度的法律理論體系尚未形成。而且遺憾的是,理論先行或者理論上做後期論證的決策方式也沒有形成。雖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對基本法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很多共識,但以研究基本法為基礎,以研究澳門實體法、程式法、行政法規為主體的學說體系並未建立。因此,澳門尚未建設完成具有澳門特色的法律理論體系。這一研究領域的缺憾,對於澳門的法律實踐的損害,如果不是致命的,至少也不可低估。
在人們印象中的幾次「法律危機」,有回歸初期涉及違反基本法的訴訟、涉及毒品犯罪的統一司法見解,有近期關於連續犯罪認定的討論、關於砂紙契的效力的討論,還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關係問題,等等,都說明建設澳門特色的法律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那麼,建設了澳門的法律理論體系,是否就不會發生這些問題了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建設法律理論體系的目的,是建立一個達成共識的基礎或是平台。也就是說,只有在共同的原則基礎上,才有討論、對話的基礎。
澳門的法律組成部分包括原有法律、內地法律、澳門本地法律,甚至參考香港、台灣法律,還有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條約。它們產生的歷史背景、政治環境以及所依據的法律原則都不相同,但共同組成了澳門的法律體系。因此,有必要將澳門現行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內部聯繫、外在矛盾進行梳理整合,找出其在特區政治體制下調整不同法律關係時交互作用的共性、單獨作為行為規範所存在的合理內核,從而總結這種客觀存在的多種法律淵源的理論基礎,以便在相同的基點上展開對話,統一認識。
澳門的法律人才,不論是實務型還是研究型都嚴重缺乏,而研究型人才更寥寥可數。從教育背景看,有來自內地高等院校的,有在葡萄牙受教育的,也有從台灣有關專業畢業的,還有少數英美法系留學生,教育背景不同,而共同的特點是知識結構比較單一,對於其他的法律體系了解甚少或只知皮毛。這些來自「四面八方」的法律人才,匯集在一起,除了各說各話之外,常常很難形成共識。如果有了澳門法律理論體系的基礎,就可以形成共同的評價標準,就可以借助有關的制度、原則和概念,整合現實存在而沒有相容的理論基礎、甚至在理論上相互排斥的規範,例如訴辯交易制度與罪刑法定制度等。
面對世界法學研究的進步以及各法系的融合,社會的發展帶起各國的互相借鑒和對自身原有制度的改革,澳門政權的交替引發社會的變遷,澳門司法界已經不可能繼續回到葡萄牙法律裡去尋找依據了。
從澳門法律體系的長遠發展出發,也需要建設具有澳門特色的法律體系,需要形成一套合理的發展機制,需要從巨集觀層面對司法改革作出安排。而且,對於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澳門原有法律繼續保留下的適應問題以及與其他法律的衝突問題,都需要在相應的平台上進行研究和討論,建立一種解決的機制並獲得解決的辦法。沒有這樣的平台建設,沒有共同的立論基礎,沒有符合法律本身發展規律的基本原則,很多問題就只能就事論事甚至是一事一議,只有一些散亂而不成規章的應急措施,不利於本地法律的發育和成長,也不利於澳門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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