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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代言假藥 共犯論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5-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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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打擊假藥、劣藥新法例。 新華社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軼瑋26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高」)將於27日正式出台新法例,打擊生產及銷售假藥、劣藥的行徑。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明確指出,如果明星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仍為其代言假藥,將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被作為共犯處理。

 假藥、劣藥的虛假廣告一直是中國民眾高度關注的問題,尤其是各種媒體刊登或播出的此類廣告及明星代言行為,在民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今日公佈《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將以共犯論處。

知情與否須司法鑑定

 當被問及如何認定明星代言前是否知情, 熊選國表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司法實踐中「知道」一般是指行為人的供述或者有關的證人證言;有些行為人不供述、不承認,那就要靠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事實上是知道的。

 熊選國表示,對於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將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和嚴厲的懲處。並歡迎廣大群眾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

重懲提供資金賬號者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還對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份子提供方便條件,提供資金、賬號,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等共同犯罪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

 「兩高」此次出台的新例共分8條,重點包括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而生產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及特定時期生產、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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