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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前銷售董事聲稱為避免日後被追收單位,因此以妻子名義購入兩個物業,妻子卻聯同母親和兄弟擅自把物業出售。他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物業屬他所有,以及妻子賠償他的損失。
原訟人杜柏文,被告為妻子陳慧玲、她的兄弟陳國偉和母親顏麗萍(皆為譯音)。
根據原訟人的入稟狀稱,原訟與陳於1997年結婚,陳曾於聖保祿學校任教。杜婚前已計劃置業作結婚之用,因未婚妻的兄弟在財務公司工作,借錢可享低息優惠,遂同意以未婚妻和其兄弟名義購買單位,由2人成立的信託借錢。杜於1996年6月以210萬元購入長沙灣富華廣場一單位,一直由杜負責供樓,妻子僅支付3成首期的一半。
求頒令得回全部權益
杜於2002年清還樓按後,便再計劃置業,但他擔心日後債主臨門,單位會被債主追收,遂改用妻子名義,於2003年以480多萬元購入尖沙咀港景峰一單位。然而,原訟指被告於2006年在未經他同意下,以138萬元把富華廣場單位出售。翌年妻子再把港景峰的單位,以600萬元售給自己和母親。原訟要求法庭頒令他在兩個單位都佔全部的權益,可得到出售富華廣場的利益,以及宣布妻子出售港景峰的單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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