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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傳播理論的書籍中,傳媒應當扮演的角色有以下數端:
(一) 提供資訊
將社會發生的事件,又或重要的資訊,以詳實快捷的方式第一時間向公眾發布,使大眾能知道社會的最新發展,並能因不同的措施作出配合及應付。
(二) 娛樂大眾
由於傳媒有高度的滲透能力,成了市民消閒的重要媒介。故傳媒亦肩負為大眾提供娛樂的職能,例如不同的綜藝節目,又或是報章上的副刊等,可視為一種生活上的調劑,但亦是一種藝術教育。
(三) 教育公眾
傳媒除了是一種中介角色外,同時亦是一個教育的機構。除了提供資訊等知識性的教育之外,還透過對不同的事件作出點評(社評)等方式,側面向大眾宣揚正確的人生態度及思想,維繫社會的正確價值。
(四) 第四權
傳媒除了肩負上述的角色之外,還有另一重更重要的角色,便是充當「社會公器」或「第四權」。「第四權」是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一般指媒體、公眾視聽。源於西方「國民等級」(estates of the realm)的概念,對施政者起監察者的角色,就政府或社會上不公或不當的行為作出揭發及抨擊。
媒體關係:拔河理論 (tug-of-war)
傳媒在社會上有一定的角色要擔當,但事實上,這角色非純粹由傳媒機構單方面決定,而是與受眾和消息來源相互帶動的。按照拔河理論,新聞從業員、消息來源及受眾三者互為影響。每一個消息來源皆為大眾的一分子,受社會風氣影響,而當他們向傳媒機構提供訊息,傳媒將消息加以整理,對外發表而形成風氣影響大眾,又成了一套的價值觀。而傳媒的角色便是在這種互相拉扯的情況下尋找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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