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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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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量刑指引 加重處罰危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20]     我要評論

西貢南邊圍去年發生嚴重的旅遊巴交通意外,導致19死43傷,肇事司機孔令國昨日被判囚3年4個月及吊銷駕駛執照3年。有死者家屬認為判罰太輕。我們認為,法官既然認定該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差劣,而且指出被告「罪無可恕、情無可原」,理應按照刑罰上限的5年判刑,但卻只判處3年4個月的刑罰,顯然名不符實。法官今次判罰過輕,與過往判例一向從寬的思維有關。當局有必要提出上訴,促使司法機構檢討量刑標準,參照外國經驗,明確定出加重對危險駕駛處罰的量刑指引,以加強阻嚇力。

被告是一名有10年駕駛經驗的職業司機,意外時明顯以危險方式駕駛,沒有正確使用煞車系統,且不顧乘客要求減慢速度的呼籲,罔顧車上60多名乘客生命安危,是一起完全由於駕駛態度不負責任而引起的嚴重交通意外。儘管本案發生時,最高刑罰為10年的新危險駕駛控罪條例尚未生效,但法官即便根據舊法例審理案件,亦應基於案件嚴重性質而採用最高量刑點,判處被告接近5年監禁的刑罰。法官一方面嚴厲斥責被告罪行極其嚴重,另一方面卻僅因被告認罪而予以輕判,難以令人信服。

本港過去對危險駕駛的刑罰一直過輕,主要是因為條例在制定時,參考了英國從寬的處理尺度。香港回歸後,由於法院判案仍遵循過去判例精神,因此對危駕的判罰仍延續輕判思維,缺乏足夠阻嚇力,未能引起司機對安全駕駛的足夠重視。雖然當局今年2月已將涉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刑期由5年增至10年,然而,環顧世界各國,在涉及危險駕駛的最高刑期上,英國已經提高到14年,日本是20年,美國則是25年。比較之下,本港涉及危駕的控罪刑期最高只是10年,顯然較少,有必要進一步加重。司法機構應檢討原有的刑期和量刑準則,定出加重處罰的量刑指引,供法官遵循。

交通意外的發生率與司機的安全意識密切相關。除了在立法、執法、判刑等方面加強對危險駕駛的處罰力度外,政府亦應加強對司機安全意識的培訓和教育,社會各界亦有義務督促司機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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