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限醫生只可向醫療卡病人提供平價藥,若處方精神科藥物、慢性疾病藥物等,需額外收費。
2. 只准向醫療卡病人給予2至3天的藥物,若要處方7天的抗生素療程,便建議病人求診兩次。
3. 醫療卡的診費中,行政費佔最多6成,只有不足1成診費是藥費。
4. 要求醫生以個人名義,訂購危險藥物,再分發到集團內不同診所分店。
5. 要求醫生在診所內除診症外,還要推銷健康產品。
資料來源:陳醫生及謝鴻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