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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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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稅收優惠 利深港文化產業發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6-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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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深圳市地稅局積極推進辦稅服務大廳規範化建設,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服務。盧勳 攝

——深地稅局詳解國家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日前,《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獲國務院批准。其中,「加強深港文化創意產業合作,成為中國文化和創意產品走向世界的先鋒」給深港兩地推進文化領域的合作指明了方向。

 為了讓港人了解國家現行有關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本報特請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人員就《總體方案》涉及的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幫助港人利用好國家出台為期五年的文化企業的增值稅、營業稅等四大稅收優惠措施,促進深港文化產業合作,加速將深港打造成為國際文化創意中心。

企業宜用好四大稅收優惠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詳細解讀了國家今年出台的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措施。相關人士解釋,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目前,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營業稅等四方面,深港兩地文化企業應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更好的發展。

(一)增值稅

1.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免繳增值稅。

2.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二)營業稅

1.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繳納營業稅。

2. 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繳納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 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繳納營業稅。

(三)進口關稅

 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繳納進口關稅。

(四)企業所得稅

1. 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以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2. 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3. 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規定執行到期。即2004年1月1日後,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繳納3年企業所得稅。

 特別說明,除上述條款中有明確期限規定者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9年l月l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十八類文化企業可享稅收優惠

 文化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企業。具體範圍如下:

1. 文藝表演團體;

2. 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 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 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 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 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 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 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 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 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 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 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製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遊戲軟件、網絡美術作品、網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 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 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盤複製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18. 採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製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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