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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昨公布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本報訊】為貫徹落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人民銀行昨公布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開納賬戶、銀行以及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及申請拆借餘額等作出詳細指引。
融資期限不得超1個月
根據《細則》,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央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佔內銀存款餘額最多1%
其次,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時,應按有關要求,向央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當中要包括同業拆借內控制度、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經批准後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另外,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餘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餘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中銀料可拆借25.6億
央行已定出中銀香港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根據中銀香港年報,該行08年末總存款額為 8,025.77億元,其4%為人民幣存款,以此比例計,約為320億元,按8%的拆借比率計算,其拆借資金餘額最多為25.6億元人民幣。
另外,允許境內結算銀行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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