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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昨公布就創業板投資者格式準則徵求意見。證監會表示,由於創業板與主板對公開發行股票同樣實行核准制,因此對主板申請文件準則行之有效的規定,創業板仍繼續沿用。另外,創業板起草說明針對創業板的特色,進一步強化發行申報的責任機制,相比較主板,還要求發行人增加提供下列文件。
大股東需確認招股內容
一是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的確認意見;二是保薦人關於發行人成長性的專項意見;三是發行人關於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四是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證意見。
最後,根據《證券法》及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對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的要求,創業板申請文件準則相應地要求除發行人董事外,發行人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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