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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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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高官就業管制期延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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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佳理介紹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委會報告。本報記者郭曉樂 攝

 【本報訊】(記者 郭曉樂)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正式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現行規管機制的檢討報告,提出23點建議,包括分3級制延長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就業管制期1至2年,其中常任秘書長或同等職級的官員須於離職後5年方能再就業,並要披露在任內最後3至6年與準僱主的母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業務往還接觸,並建議當局擴大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至9人,並為行將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安排「離職面談」等新安排。

 因應公眾對規管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關注,行政長官於08年9月成立檢討委員會,檢討現行的政策和安排。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昨日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並舉行記者會介紹報告內的23項建議,包括19項為所有委員的共識,其餘4項則獲大部委員支持(詳見表)。

常秘級數 5年內不能再就業

 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表示,報告提出的23個建議是一攬子方案,旨在加強現行規管機制,及減低公眾對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就業,可能涉及不恰當行為的疑慮或觀感,在保障公眾利益及個人就業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委員會建議,首長級薪級第1至3點公務員(D1至D3),管制期維持2年;首長級薪級第4至7點公務員(D4至D7),管制期由2年延長至3年;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公務員(D8),管制期由3年延長至5年。

 有關人士在向政府申請再就業時,須提供更多與新僱主在合約法律及公務往來等資料,如申請人屬首長級薪級第1至3點,須披露任職政府最後3年期間的接觸或往來;如申請人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以上,則追溯至最後6年的政府工作。

 重組諮委會 定審批服務承諾

 檢討委員會同時建議,毋須更改首長級公務員後低度的禁制期,即最短為6個月至12個月,又不會終身禁止他們從事特定類別工作,並建議退休公務員轉職16間指定補助資助機構,應繼續獲發長俸。

 委員會又負責改組審批首長級公務員申請的諮詢委員會,並訂明在有需要時,或只要有主席或任何委員要求,便必須召開會議,而政府當局亦應就處理個案的申請時間,訂定切實可行的服務承諾等。

防官場反彈 夏佳理:政府責任

 夏佳理承認,落實有關建議未必可以杜絕與「梁展文事件」的同類事件發生︰「如果我話會,你都唔信我啦」。而被問及會否擔心建議引起官場反彈,甚至遭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時,他指,報告書的建議並沒有諮詢法律意見,但有關延長管制期的建議經過不同考慮,並聆聽了市民與社會聲音,而委員會的責任並非與公務員「討價還價」,這應是政府的責任,故建議最終如何實施,有待當局與公務員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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