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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添良指,目前的稅務指引是因應過往出現大量來料加工港商而特地訂立的,故以三資企業經營的內地港商是否同樣適用實有可商榷之處。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徐海煒)港商在內地以來料加工形式經營,其在港公司一直可以享有一半利潤免稅的安排。不過,原來香港稅務法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而是香港稅務局以稅務指引定下的「折衷」安排。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夥人雷添良指,該指引是因應過往出現大量來料加工港商而特地訂立的,故以三資企業經營的內地港商是否同樣適用實有可商榷之處。
雷添良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解釋,香港稅務法例上,利得稅中並沒有所謂「利潤分攤」繳稅的概念,而是以利潤的地域來源作界定,即一是百分百繳稅,一是毋須繳稅。但由於80、90年代,大量港商到內地做來料加工貿易,他們委託內地單位以合作方式在內地為產品加工,這便涉及地域徵稅原則的複雜問題。
原來,香港的利得稅是奉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課繳利得稅,故香港稅務局在徵收利得稅時的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而在某些情況下,如一宗交易的毛利源自不同地方,就可視為部分在香港、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產生。
雷添良:涉地域徵稅原則
不過,根據來料加工安排,內地生產單位在整個加工過程中,對原料和加工產品都沒有擁有權,且所有加工產品須出口送回香港企業,令相關的稅務問題變得異常複雜,更一度引發多宗訟訴,香港稅務局最後決定以稅務指引的形式,確定香港企業在參與這類內地進行的加工活動,在香港繳稅時,可以獲得有一半利潤不用繳稅的安排,「當時稅務局認為,這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
倡港府檢討有關稅務指引
雷添良說,隨著經濟轉型,近年這些來料加工企業紛轉為三資企業,但有關的稅務指引寫明只有「來料加工貿易」才可享有這些稅務優惠,故在理論上,這些轉型的內地港商便不再符合有關規定,但這裡面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許多港商都認為,這類公司轉型前後,在實際運作上沒有太大的轉變。
雷添良亦坦言,近年有關內地港商逐漸轉型後,香港稅務局便開始清查有關稅務問題,「幾乎所有享受過『50:50繳稅方式』的港商都被人查過。」這一做法會加重內地港商企業負擔,特區政府應考慮檢討這些稅務指引,是否有出現過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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