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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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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隨時失公屋 工聯促檢討政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8-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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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聯會要求房屋署重新檢討離婚戶公屋分配政策,建議公屋住戶離婚後亦應獲租住其他單位,若入息水平超出上限,可要求租戶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資料圖片

 【本報訊】本港離婚個案不斷飆升,根據現行公屋政策,沒有子女撫養權的失婚公屋住戶須遷出,並重新進行資產入息審查,符合資格才可入住中轉屋及輪候公屋,為期數個月至2年不等。工聯會離島區議員鄧家彪表示,離婚情況普遍,令不少失婚人士除了喪失公屋租住權外,突然背負沉重的住屋開支,承受「人屋兩失」的痛苦。他要求房屋署重新檢討離婚戶公屋分配政策,建議公屋住戶離婚後亦應獲租住其他單位,若入息水平超出上限,可要求租戶繳交倍半或雙倍租金。

單身再輪候 最快2011年上樓

 現年約50歲的黃先生2005年與內地來港妻子入住東涌逸東h一公屋單位,惟去年底與妻子離婚後,公屋租住權由妻子擁有,他需即時遷出,並在社署安排下入住單身人士臨時宿舍。他坦言,由於單身人士申請公屋輪候時間長,相信最快要2011年才可上樓,加上臨時宿舍需每3個月由社工重新推薦才可以繼續留宿,現時更膽心要露宿街頭。

 離島區議員鄧家彪表示,跨境婚姻日趨普遍,其中,東涌、天水圍及屯門等地區更是失婚人士重災區,因大部分居民都是內地新來港人士。他說,婚姻破裂對失婚人士已構成很大的壓力,建議房署為離婚的雙方分配單位,讓他們能得到合理的居住水平和環境,如住戶原已擁有公屋租住權,應無條件獲分配單位。

 房署回應指出,已於2001年1月23日修訂公屋離婚戶住屋安排政策,維持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根據規定,公屋家庭不可因離婚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單位,以免對現有公屋輪候冊申請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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