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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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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重申 自願驗毒符私隱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8-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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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港府上周宣布將在新學年實施學生自願驗毒計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昨日致函教育局局長孫明揚表示,驗毒結果則屬「個人資料」,應小心處理,以保障有關學生私隱。公署稍後會就計劃提出指引,確保計劃符合私隱條例。政府發言人今日凌晨1時發表聲明指出,政府制訂「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細節時,一如既往完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各項條文﹔由於「試行計劃」是建基於當事人同意,相信現時的計劃完全與法例相符。

吳斌:私隱公署將發指引

 吳斌致函孫明揚表示,尿液樣本本身未必屬於「個人資料」,但由於學生自願驗毒計劃收集尿液樣本明顯是想得到驗毒結果,並編纂進一步或其他報告,有關文件則屬「個人資料」,收集及編纂該等資料的校長、老師、護士及社工等人,均可能屬於條例下的「資料使用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試行計劃建基於同意

 吳斌指出,由於驗毒結果屬醫療資料,而醫療資料一般被視為是敏感的個人資料,收集樣本則是個人資料處理過程中一個必要部分,提醒當局應小心進行,以保障有關學生私隱。

 他亦關注到,並非所有學生都有足夠能力理解並同意參加計劃,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卻沒有授權家長或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士「同意」參加計劃,當局或要透過修訂法例解決問題。

 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在設計「試行計劃」時,恪守「自願性質」及「保密性」這兩項重要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帶出的一項觀點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授權家長或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士給予「同意」的決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並且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該條文訂明必須取得未成年人士及其家長的同意才可由執法人員收集尿液樣本。

 政府發言人就此強調,一名學生即使在參與該「試行計劃」而被隨機抽中驗毒,他仍然可以拒絕提供尿液樣本,當中並不存在只依賴他的家長的同意,或違背他的意願強迫提供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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