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朱姝哲9日電】上海日前對領導幹部離職「下海」作出明文限制,在一份由上海市紀委、上海市監察局醞釀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公務員離職後從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指出,公務員退休(辭職)後,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幹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活動。
該規定將從制度層面上糾正公務員離職後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利益的現象。同時,這項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將納入今年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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