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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就西班牙一宗案件作出重大裁決,裁定僱員休年假時若患病,有權向僱主申請補休因生病而未能享受的法定假期。有法律界人士警告,裁決有機會被不道德的僱員濫用。
盧森堡歐洲法院聆訊一宗案件,原告佩雷達在馬德里巿議會工作,他在前年夏天預定放取一整月年假,但放假前不久,佩雷達受傷,他要求取消原定休假,改在另一時間,卻遭僱主拒絕。但法官認為,如僱員不想在病假期間放取年假,僱員有權在另一個日子放取假期。
或加重企業成本
裁決對《歐洲工時指令法》作出新的解讀,認為僱員甚至可在下一個休假年度,放取因不適而浪費了的年假。英國公私營機構均適用《歐洲工時指令法》。判決措辭中未有闡釋清楚僱員應在甚麼情形下,才通知僱主他們染病,抑或是否需要提供醫生紙。
專責處理勞資訴訟的律師警告,「因病補放年假」機制會令企業成本增加,亦有機會被不道德的僱員濫用,他們只要宣稱在放假時患上傷風或感冒,便可延長自己的休假。
根據英國目前病假有關法律規定,僱員可致電僱主宣稱自己有病,在毋須醫生紙證明下放取最多7日病假。如配合裁決,僱員以後只要在放取年假時致電僱主,表示不適,那麼放取的假期便會當成病假,不會扣除該名僱員的年假權利。 ■《泰晤士報》/《每日電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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