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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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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發「風財」 照錶再收百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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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文田忠孝街水浸,一輛的士被困水中央,消防員到場救援。

 【本報訊】(記者 朱樂汶、邱益忠)天文台發出8號烈風信號,全港公共交通工具幾乎癱瘓,即吸引不法的士司機「趁風打劫」,每程加收附加費,甚至索取雙倍車資,無車歸家的市民被迫「捱貴車」。有的士業界指出,現有法例只規管司機濫收車資,但司機與乘客議價卻不屬違法,存在灰色地帶,建議港府考慮加設颱風附加費或立法禁止乘客議價,以杜絕「照錶加倍」收費的情況。

業界倡立例杜絕趁風加價

 其實在8號或更高烈風信號發出時,的士司機若營業就要自行承擔意外風險,故只有少部分車主司機會「搵命搏」繼續營業。但打風期間,行內卻有不明文慣例,司機會向乘客索價「照錶加倍」,或加收數十至逾百元附加費。舉例指,乘客由中環往銅鑼灣,按錶收費只需繳付30、40元,但部分司機在收取按錶車資外,還另索價多100元,即共140元左右。

 汽總的士分會主任杜燊棠表示,現有法例只規管司機濫收車資,惟司機與乘客議價仍不屬違法,助長部分司機打風期間「坐地起價」。他認為,這老問題應歸咎於運輸署至今仍未立法禁止乘客議價,建議運輸署應立法禁止議價,或考慮加設「颱風附加費」,例如颱風下可加收10%至20%車資,以杜絕打風期間的士瘋狂加價的不明文慣例。

濫收車資 最高判囚半年

 世運保險顧問主席羅少雄表示,若司機已替的士購買第三者保險,在颱風期間乘搭的士遇意外受傷的乘客,保險會作出賠償,人命傷亡的最高賠償額為一億元。至於財物損毀,除非司機購買了額外「打風保」,否則一般較難獲得賠償。

 運輸署發言人強調,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7條訂明,除非乘客主動給予「貼士」,否則的士司機要按錶收費,不能向乘客收取額外車費,司機一旦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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