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28日電】商務部今日公佈2009年第69號公告,決定從9月29日起,繼續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發佈2003年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08年9月28日,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以及對相關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因此,自2009年9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向中國海關繼續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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