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獨立薪酬委員會,以確保薪酬政策符合FSB等國際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當銀行資本並不穩健時,監管機構須限制其發放花紅佔淨收入的比例。
■高層及其他可影響銀行營運風險的員工, 40%-60%的花紅應遞延至少3年才可領取。
■減少現金花紅,至少一半要以股份或股份掛鉤工具形式發放。
■禁止實行多年花紅保證制度。
■若銀行財務表現欠佳,高層要大減花紅或全部退回。
資料來源:金融穩定委員會(F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