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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章蘿蘭19日電】對於谷歌提出的附帶各種限制條件的「和解方案」,律師指出,其中一些條款明顯違法。
著名知識產權律師朱妙春對本報表示,在內地,作品的網絡傳播權與紙質版本一樣受法律保護。而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被侵害的著作權人可以在知道被侵害的2年之內向侵權人提出主張。因此,谷歌所謂的「(若要)提出訴訟,不得晚於2010年1月5日」,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資深知識產權律師孔慶德同樣認為,谷歌的做法缺乏誠意。「要求賠償本身是受侵害人的權利,哪有限定時間的道理?這又是一種侵權。」
谷歌中國尚未回應
當記者就此事欲採訪谷歌中國總部時,公司職員似乎對此諱莫如深。截至記者發稿,谷歌數字圖書館的負責人以及媒體部門,均未對此事給出明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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