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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反腐又將推出新規定。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近日透露,在新一輪司法改革過程中,中國檢察機關將加大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用於偵查職務犯罪案。這無疑可大大加強司法部門的偵察手段,也是對貪污分子有力的威懾。
事實上,由於職務犯罪的案件性質,決定此類案件的證據很難獲取,因此西方許多國家早已立法允許運用除誘惑偵查以外的秘密手段獲取職務犯罪的罪證。因此,是次中國推出這一反腐新規,實屬與世界接軌,應該會得到民眾的肯定。
但與此同時,有一個問題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如何正確運用秘密手段偵查職務犯罪,防止檢查機關違法濫權。對此,法律專家認為,國家立法應有以下四項規定:首先必須是檢察機關已經立案的重大案件;其次,是在常規偵查手段無法收集到證據的情況之下,方可運用這一規定;第三,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第四,為了避免侵犯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檢查機關採取秘密偵查活動的時間不宜過長,應限制在兩個月以內。 ■鑫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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