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中央社1日消息:台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天表示,「內政部」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即日起將大陸人士旅外或在港澳居住滿4年以上可赴台,降為只須滿1年即可申請赴台觀光。
移民署表示,這項修正是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赴台法規鬆綁的政策,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得申請來台觀光的規定,放寬為僅需1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大陸旅外人士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劃或行程表等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來台觀光。
移民署指出,到台觀光的申請除原有旅行業代辦之外,也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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