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納稅人到深圳市羅湖地稅局進行納稅諮詢,說他前幾年買房時支付了1000萬的房款,但當時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便同賣方簽訂了陰陽合同,故意將合同成交價及發票金額改為200萬元。現在,他打算將該物業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在辦理賣房手續時,因其只能提供200萬的初始購房發票,所以按1000萬的增值額計算納稅,這樣就多繳好多稅款。經過稅務人員耐心細緻的納稅輔導和解釋後,該納稅人後悔不迭,連連說:「陰陽合同害死人,我貪小便宜吃了大虧,真是太不值得了」。
據深圳稅務人員介紹,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稅,常常採取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這一舉動,看似給買賣雙方都帶來了經濟效益,實際上卻給購房者將來房產再交易活動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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