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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認為,事務律師獲高院及終院的發言權,讓公眾在聘用出庭代訟人時有更多選擇。本報記者潘政祁 攝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正式三讀通過《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事務律師日後在取得律師專業資格後,執業至少滿5年,及過去7年中有2年在港執業,及符合其他相關要求後,可向「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申請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在取得發言權後方可在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否則以律師身份行使有關權利,即干犯藐視法庭,可被罰款50萬元。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說,此舉有助增加有能力在較高級法院運用高水平訟辯技巧的出庭代訟人的人數,讓公眾在聘用具能力的出庭代訟人時可以有更多選擇。
《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於昨日在立法會上三讀通過。黃仁龍在會上發言時表示,有關條例草案通過後,會增加有能力在較高級法院運用高水平訟辯技巧的出庭代訟人的人數,讓公眾在聘用具能力的出庭代訟人時可以有更多選擇,而相關的持分者,包括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都以公眾利益作為考慮的最終因素,尤其大律師公會亦願意接受挑戰來處理這問題,是相當難得的。
評委會由首席法官任命
就落實相關法例而成立的「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評核委員會」,委員會由特區終院首席法官委任,其會議的法定人數為7名成員,其中1名須為在日常執業過程中從事訴訟工作的律師;及1名須為資深大律師。評核委員會的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再獲委任。
就有議員提出長遠應將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兩個專業體系合併,黃仁龍指,這涉及比較深遠及複雜的事宜,有關的考慮亦非單一考慮,特區政府目前沒有把這兩個法律的專業合二為一的計劃。
律師會:減輕市民支出
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歡迎立法會通過有關修例,稱以往的制度下,事務律師在處理涉及到高院的案件,必須聘請大律師協助,但在新制度下,事務律師在處理一些簡單、但必須到高院處理的程序時,可以自行處理,不一定要再聘用大律師,有助減輕市民在律師費用上的支出。
被問及業界的受惠人數,王桂壎坦言難以估計,因為律師中少於一半人做有關訴訟的工作,而在處理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時,相信律師會聘請有專長的大律師去處理有關問題,故即使事務律師擁有高院出庭發言權,亦不會引發業內減價競爭,影響到市場價格預計。他估計,在開放發言權初期,會有不少的律師提出申請,但卻未必會有很多律師真正行使有關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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