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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的靈活性下,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作調解
■條文內應向公眾闡明「調解」及「調解員」等術語的意思
■不應強制執行一些透過調解而達成的協議
■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的做法
■當局應用5年時間檢討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
■為警員、社工及家庭心理學家等解決衝突的前線人員提供調解資料及訓練
■在港島、九龍和新界各提供一個社區中心,作為社區調解場地
■研究在各中、小學課程中引入調解教育的可能性
■建議大學將調解納入法律學院的必修課程
■鼓勵參與推廣調解宣傳活動的機構,繼續公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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